
(一)经批准,由本会颁发《会员证书》;
(二)享有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三)可优先参加本会信用等级和能力星级国家行业评价。通过评价可获得国家相关等级证书及荣誉铭牌;
(四)可参与本会主办的《全国社会办医服务承诺书》签约活动和《全国社会办医阳光平台》宣传展示,并可获得荣誉证书;
(五)可优先安排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业务性与学术性行业评选竞标活动;
(六)可申请加入本会全国性分支机构,及发起成立本会相 关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;
(七)维护会员合法权益,帮助会员协调政府公共关系,及时解决侵权或不公正不公平待遇问题;
(八)可享有协会的法律咨询和援助服务,提高执业经营风险防范及化解能力;
(九)经申请和同意,本会可为会员单位/个人出具推荐函等支持性公函文件;
(十)可通过本会申报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岗位能力资格认证培训;
(十一)可优先优惠参加本会及分支机构举办的全国性学术论坛、培训活动,并颁发国家继教学分证书和岗位职业能力证书;
(十二)经本会同意,可作为本会相关会议活动的共同举办、承办、协办、支持单位;
(十三)符合条件的会员单位,可申请建立国家行业培训基地或专家会诊中心等,并可向本会申请设立专业能力培训项目;
(十四)可邀请本会领导及行业专家开展行业调研、考察及指导工作,举办交流座谈会;
(十五)可参加本会组织的国际交流与合作,应邀出席国际会议、商贸洽谈等对外合作项目;
(十六)经本会同意,可与本会合作开展相关业务项目;
(十七)可参加享受本会举办的投融资论坛、项目推介、路演等投融资活动;包括资本运作、上市咨询、资源对接、人才培训、投后管理、品牌宣传、并购出售等投融资和咨询服务;
(十八)会员的发展事迹或举办的大型活动,经审核后可在本会官网、微信公众号、头条号及新华网·新华大健康、人民网·中国社会办医网进行视频直播或图文宣传报道;
(十九)经本会审核,可在本会网站发布人才招聘、项目合作等信息;
(二十)可使用本会药品采购平台、云 HIS 平台、医协体云平台;
(二十一)根据国家标准,可申请参加国际医疗旅游机构国 家认证,获得认证后可与海外机构对接,开展国际医疗旅游业务;
(二十二)结合“民营医院管理年”(2020 年 8 月-2022 年 12 月)活动,可获得本会提供的活动方案指导、典型案例申报及督导检查活动效果等服务;
(二十三)可优先使用本会受政府委托建立的《社会办医依法执业信息监管平台》,优先参加本会依法执业和信息化建设培训;
(二十四)可享受本会合作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产品(贷款、融资、发票贷等供应链金融)、资金增值服务(各类存款、现金管理、咨询及理财)、智慧医院建设(云缴费、云支付等金融周边科技生态链构建)等金融服务;
(二十五)可享受由本会提供的单位人才发展咨询评估,构建符合自身发展特点的现代人资管理、薪酬福利及员工保障体系和激励制度,设定长期用人计划和学科建设工作;
(二十六)免费获得本会编印的公开与内部资料。
一、遵纪守法,规范执业,服从监管,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执业,规范管理医护人员的从业资质。
二、严格执行医疗核心制度,严格遵守技术准入备案制度,严抓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,严格诊疗规范。
三、提高服务质量,增强服务意识,加强医患沟通,创建服务品牌,尊重和保护患者隐私。
四、严格遵守医保管理制度和医保价格规定,坚决杜绝套保、骗保行为。
五、诚信执业,不过度医疗,不强制消费,不诱导消费,不虚增收费,明码标价,严禁术中加价行为。
六、遵守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管理法律法规,规范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采购流程,不售假制假。
七、遵守医疗广告管理法规,不做虚假广告和夸大宣传,杜绝雇佣医托等不正当竞争行为,净化行业风气,倡导先进文化,不收受红包回扣。
八、倡导弘扬大医博爱精神,认真履行社会责任,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,展示职业奉献行业形象。
九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,拓宽公众监督渠道,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。
十、发挥正面典型的标杆引导作用,扶持社会办医行业正能量,提升行风建设,树立标杆品牌。
做到让百姓满意,行业认可,政府放心,是我们的心愿。为中国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的发展,是我们的奋斗目标。我们特作承诺,并接受社会监督。